•   12月21日,恰逢冬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上门释法促成一起小额民间借贷案件顺利执行。  据悉,2015年,因刘某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好友余某借款3万元,两人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刘某以种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催要未果,直至2019年,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经建宁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偿还余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约定期限届满后,刘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剩余44个月利息共计1.3万元刘某拒不支付,余某向建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上门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但未起到明显效果。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刘某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当日,建宁法院执行法官顶着严寒再次赴刘某家中,对其和家人进行耐心劝导,析法理、解心结,明确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后果作出释明。经过3小时斡旋,刘某终于表示愿意向亲友借款,执行法官趁热打铁,与申请人余某取得联系,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经刘某与多个亲友联络最终借得5000元用于支付剩余利息,并同意在年前将全部剩余款项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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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   12月24日下午2时10分左右,在兰州市西固区经商的四川籍刘先生夫妇携带巨额现金,乘坐出租车前往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不慎将装有86000多元现金的黑色提包,丢失在出租车上,在兰州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和出租车司机的爱心接力帮助下,仅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装有巨款的手提包就又回到了失主的手中。  24日下午2时10分左右,两位操着四川口音大约50多岁年龄的中年男女,急匆匆地来到兰州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西固区域调度指挥中心,焦急地对工作人员说,刚才两人携带装有十几万元的两个手提包从西固区兰炼十字附近乘坐出租车,准备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孰料,在西固城某银行附近下车时,不慎将装有86000多元现金的一只黑色双肩包,丢失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上,请求帮助寻找。  得知事情原委后,工作人员在安慰坐立难安的两位失主的同时,又快速根据两人提供的乘车微信支付凭证,查找并确定了两人刚刚乘坐的是甘A89561号出租车后。立即通过车载GPS系统和该车驾驶员徐仲莲取得了联系。令人高兴的是,刘先生夫妇下车后,还没有乘客再乘坐该辆出租车,丢失的手提包还静静地躺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工作人员立即指令徐师傅暂时停止运营,快速将失物交到公司归还失主。  十几分钟后,徐师傅驾车来到区域调度指挥中心,将装有巨款的黑色手提包,交到了工作人员手中。值班调度员核对清楚包内的物品,并请失主现场对现金进行清点无误后,丢失的86080多元现金,又分文不少的回到了失主手中。激动万分的刘先生对现场的工作人员连声道谢后,又拨通了12345市民服务热情,表达了对拾金不昧的好的姐徐师傅和乐于助人的公交出租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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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   “我作为担保人一分钱没用,怎么还要执行自己?”被执行人张某大倒苦水。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张某采取司法拘留。  唐某与陈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唐某称自己承包了某小区工程,2019年3月,唐某与陈某商谈将该工程钢筋劳务部分分包给陈某,并收取了陈某工程保证金4万元。后因项目并未实际落地,唐某承诺退还4万保证金,张某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返还陈某4万元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唐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查找都未找到二人,致使案件陷入僵局。12月21日上午,执行干警经查询到张某现在正在施集法庭开庭,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施集,将刚开完庭的张某拘传回法院。执行法官告知张某拒不还款的后果,但张某始终表示自己没有使用这些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且态度嚣张。由于张某拒不配合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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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  “十分感谢你们公交驾驶员拾金不昧的行为,麻烦一定要替我带话感谢!”在景明佳园终点站办公室里,失主何先生一再向车队的管理人员握手表示谢意。  据了解,12月21日,南京公交集团第三客运分公司汽车三队46路线驾驶员王长城驾驶自编号0060车,由市口腔医院驶回景明佳园终点站时,在车厢巡视一圈,发现后排座位缝里有一个塑料袋,他打开检查,里面是一个农业银行信封,内有一沓现金,清点后发现有8100元。王长城当即将现金原封不动地装好,第一时间交至景明佳园管理人员手中,简单说明了情况后便再次上线路运营了。  中午12时许,失主何先生气喘吁吁地找到景明佳园办公室,说明来意。在管理人员与其核对过情况后,确定这钱正是何先生所丢失的,车队管理亲手将8100元现金交还给何先生。  看到失而复得的现金时,何先生激动万分。他表示,这些钱是刚从银行取出来的装修款,没想到在坐公交的时候丢了,幸亏被驾驶员找到了。何先生本想要当面感谢这位公交驾驶员,可惜王长城已经上线路了。临走之前,何先生拨打了12345政府服务热线表扬了王师傅拾金不昧的高尚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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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   “背靠”公司,就可以为所欲为逃避执行?想得太简单!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了宣判,为规避执行,公司采用现金的方式收取资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作为被告被判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2月,大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人员及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1月法院划扣该公司账户存款32160元,2016年至2017年间,法院又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偿还张某、郑某等6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21.5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援作为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执行义务,遂要求合作方以现金方式交付某笔合作款项40万,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26日,陈某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某工贸公司及其本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大田县某工贸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某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某工贸公司退出涉案款项40万元。法院结合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陈某援和大田某工贸公司都为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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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   12月20日上午,商丘市睢阳区城管局西区一中队队员宋占新、贾祥博、张啸腾在香君路与紫荆路交叉口进行日常巡逻时,在路边花坛边发现一女士黑色包,经查看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金项链一条,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若干张。  为了寻找失主,该局城管队员来到辖区新城派出所联系失主,经过一番努力,终于与失主史女士取得了联系。在派出所,工作人员认真核对身份证、卡号等有关重要信息,在确定史女士是该包主人后,将包主动交还给史女士。  “我包内有现金,还有银行卡和身份证,丢失以后我万分着急,幸亏你们城管队员捡到,又主动联系我,要不然就损失大了。”看到丢失的重要物品失而复得,史女士激动万分,连连道谢,并对城管队员拾金不昧的精神赞不绝口。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良好道德风尚和崇高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睢阳城管用实际行动传递着城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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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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