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优化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信息填报义务;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并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八、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项目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4月8日

    专栏
    2026-05-11
  • 应收账款“趴窝”,流动资金“喊渴”——这曾是江苏省江阴市众多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面临的难题。如今,这一困局正被悄然打破。江阴市聚焦企业内贸中的两大核心痛点——信用保险难覆盖与非白名单融资难,创新构建“信用+内贸保险+融资”市场化服务新体系,让沉睡的信用资产“动”起来,让企业的资金血脉“活”起来。  江阴市从数据归集共享源头入手,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辟“澄易贷”专属通道,建立中小微制造业(内贸)企业的信用共享应用专项支撑,完善“澄易贷”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存储、查询规则,在保障企业信用数据安全并依法合规共享的前提下,成功打通了市场监管、商务、税务、人社、海关、金融等10余个部门的“数据烟囱”,分散在多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被整合成精准的“数字画像”。  “企业直观透明的信用显像,为金融机构愿意贷、放心贷提供了信用背书。”江阴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中心主任许静芬说,目前,全市2.5万家“有实绩、有前景但信用评级未达顶级的”中小微企业,首次拥有了展示自身信用的舞台,为后续金融服务奠定了数据基石。  江阴还以扩大信用数据(评价产品、报告等)应用面为切入点,创新构建“信用服务机构+保险公司+银行”多方协同的金融新生态。通过政府“穿针引线”,确立“信用服务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的数据合作运营机制,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将企业信用数据与内贸险费率、银行融资和利率关联,提供“信用+金融”服务,促使企业注重信用建设。  “依托信用数据的精准画像,我们为企业和银行保险双方架起了融资金桥,设计个性化的信用+融资产品,一并解决企业经营中贸易保险和融资难题。”江阴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晓天说,目前,该市“信用+”系列授信规模已突破500亿元。  聚焦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内贸供应链场景应用,江阴还启动供应链环节“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产品设计并落地,即企业凭借良好信用记录,可以获得更优质、更便捷、更低费率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后的应收账款“身价”倍增,成为银行认可的优质押品。企业凭保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资金即刻盘活。这一闭环,同步解决了风险保障、信用增级、现金回流3个难题。江苏康钛科技有限公司便是直接受益者:通过该体系,公司以0.3%超低年费率获得了5000万元国内贸易险,并同步获得银行1500万元的额外授信。  “有了信用,既获得了优惠的保险费率,又有快速便捷的增额授信,这项服务对我们中小制造业企业来说太重要了。”康钛公司财务经理李婷感叹。截至目前,江阴“澄易贷”平台已吸引超1.8万家企业入驻,近半数中小企业成功获得授信,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大幅降至约3%。

    专栏
    2026-05-06
  • 近年来,宁夏石嘴山市创新举措积极作为,坚持“放”上用心、“管”上用力、“服”上用情,聚力打造“无事不扰”监管体系,助力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双随机+信用”深度融合,执法效能“新提升”  针对瓶装液化气、食品药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重点领域,建立“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手册,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和检查事项,助力企业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变为“主动合规经营”。推进“信用+双随机监管”,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2025年,全市共制订抽查计划997项,检查经营主体5778户(次),公示率达100%。  “企业无检日”创新落地,护企优商“零干扰”  严控企业年受检频次,在石嘴山市惠农区试点推行“企业无检日”制度,设立固定无检日,规定除安全生产、环保督察等五类特殊情形外,原则上禁止各部门开展入企检查,有效减少企业迎检频次,助力企业专注生产经营。2025年,部门联合检查占比从40.1%提升至63.26%,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全市新增各类经营主体1798户,市场活力充分激发。  “入企扫码”全面推行,松绑减负“优服务”  创新“扫码入企”监管模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暨扫码入企赋码操作培训班,设立企业“行政检查”二维码单,要求执法人员持二维码入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31个,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和途径,畅通企业反馈渠道。2025年,累计开展扫码检查3811家次,企业对行政检查行为累计评价2174次,企业满意度达到100%。

    专栏
    2026-04-28
  • 鞍山市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状况持续向好,纳税信用A级企业2025年占比与2023年相比增幅近90%,“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  “现在我们参与投标,都会主动亮出A级纳税信用证明。”近日,刚刚成功实现纳税信用等级由B级提升至A级的鞍山亿盛瓦轴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发艳表示,凭借这张“信用名片”,可顺利满足鞍钢等高端客户的准入要求,为企业拓展核心业务扫清了关键障碍。  近年来,鞍山市税务部门持续为企业提供“滴灌式”精准服务,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下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比例不断提升,全市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状况持续向好,纳税信用A级企业2025年占比与2023年相比增幅近90%,“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不仅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还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从昔日因信用资质受限错失合作机会到如今成为行业示范,鞍山亿盛瓦轴有限公司的蜕变令人瞩目。“从B级到A级,不仅是信用等级的提升,更是企业治理能力的质变。”李发艳说,在了解到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实力均已达标,但迫切希望提升信用等级后,铁西区税务局立即组建了专项辅导小组,深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全面梳理财务核算流程,针对企业存在的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发票管理等关键环节,依据税收征管相关规定,逐一制定整改方案。从涉税凭证归档整理,到纳税申报期限提醒、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立,辅导人员全程跟踪指导,帮助企业补齐财务和税务管理短板,为纳税信用等级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连续六年获评纳税信用A级的鞍山冶金集团冷轧新材料有限公司也是行业中的佼佼者。作为一家技术驱动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近年来研发投入持续加大。立山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宏增表示,对于这样良性发展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仅要“送一程”,更要“护全程”。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信用也是企业驰骋国际市场的“金名片”。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连续9年获评纳税信用A级的标杆企业,是鞍山外贸出口的中坚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些信用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下,鞍山市各行各业呈现出“学标杆、促合规”的良好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信用修复政策,积极规范财务管理,整体合规水平显著提升,诚信纳税已成鞍山企业新风尚。

    专栏
    2026-04-20
  •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衡水市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推出系列创新举措,积极构建信用服务链条,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有序修复,以信用建设“小切口”撬动营商环境“大提升”,让文明诚信已成为衡水营商环境的亮丽名片。  2025年以来,衡水市创新推行“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模式,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平均办理时长减少60%以上,信用修复更加便捷。聚焦文旅、出行等民生领域,打造优质信用应用场景36个,惠及企业2.5万余家、群众1.8万余人,信用应用更加广泛。同时,持续开展诚信宣传培训,引导市场主体珍视信用、守信经营,全社会遵约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信用氛围更加浓厚。阜城县“三多工作法破解信用修复难题”获评河北省诚信建设典型案例。  今年,衡水市将继续发挥信用赋能作用,全面推行“信用代证”改革,依托“信用代证一件事”系统和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对照政务服务、商务经营、金融市场三大应用场景20个事项,实现“线上快捷办、线下就近办”,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真正为企业松绑减负。深化“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做好信用修复政策解读和诚信宣传培训,持续扩展“三减无感式”信用修复覆盖面,帮助更多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轻装前行。进一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围绕重点民生领域,持续打造优质“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融资信贷等领域深度渗透,让“无形信用”转化为企业群众手中的“有形资产”。

    专栏
    2026-04-13
  • 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厅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  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  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6-04-07
  • 共:8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