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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 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 (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 (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 (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8-02 -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督促本辖区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场地、教练员、教学车辆、安全管理等; (二)经营规范:备案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练场地管理、安全教育、数据异常率、服务公示、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承诺兑现、工作落实等; (三)服务质量:安全教学、服务设施、培训考核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本校培训率、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培训创新、规模化经营、教练团队稳定性等。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岗前教育和再教育、遵纪守法等; (二)服务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安全教学、数据异常率等; (三)教学能力:教学学时、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等。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 第九条 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或者公布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举报和信访信息; (三)天津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五)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9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10分。 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分数排名前15%(含)内;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分,且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 2.未达到AA级和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 2.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3.上传的计时培训数据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1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6.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第十二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10%(含)内;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70%(含)内; 2.未达到AA级和A级的评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的评级条件;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2.私自拆装计时培训终端,或者组织参与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的; 3.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累计5人次及以上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考核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辖区内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其中市内六区的初步结果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最终结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它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四章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服务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 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排行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津道运规〔2023〕1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市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2.天津市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附件:天津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xlsx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30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贵阳贵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要求,设立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委托并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委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资金规模3.15亿元。按年度由市、区共同筹措,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额度,各区(县、市、开发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额度,至总规模止。贵安新区以实际参与时间为限,参照区(县、市、开发区)确定出资额度和风险补偿比例。对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按市区两级出资比例予以分担。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制定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操作规程、风险补偿审核操作规程;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查验合作银行出现风险预警的资金池业务; (五)负责向委员会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并实时报告资金池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配合委员会委托的技术提供方完成资金池业务线上平台建设; (七)负责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宣传;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申报对象为依法登记、正常经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申报对象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用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信用贷款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信用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或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池合作银行需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办法,在本市具有服务能力,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2.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设置为其主推贷款产品之一,专门设立贷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按程序申请资金池业务准入; 2.负责在贵阳贵安辖内下属网点开展对资金池合作业务的宣传; 3.负责申报对象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4.负责申报对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5.负责申报对象贷款损失的追偿。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申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申报。合作银行负责信用贷款审核及发放,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申报对象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第十三条 资金池业务可根据开展情况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申报对象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按有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为加快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在不突破资金池对申报对象原风险分担上限,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可由合作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展期及延期方式继续支持该申报对象。同一申报对象在合作银行同时存在其他表内外授信情况的,合作银行压缩其授信规模时应首先压缩资金池业务规模。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七条 信用贷款本息逾期30日起或合作银行宣布信用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合作银行应于150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合作银行以资金池为增信要素开发的信贷产品,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原则上各按50%的比例对贷款本金损失进行风险分担补偿;其余合作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0%。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保障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当补偿资金达到当期合作补偿金规模50%时,受托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合作银行新申报的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条 当出现申报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企业终结的形态,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法院依法宣告申报对象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合作银行对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核销后,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报备。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员会意见划拨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利息滚存使用,利息可用于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资金池运营成本支出、开展财政贴息等创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通过资金池资金利息支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及申报对象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申报对象经营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到期恶意不还款申报对象,取消其继续申报资金池合作信用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严禁合作银行将自身已存在的不良贷款客户转换成资金池申报对象。若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资金池准入或损失补偿资料,出现违规发放贷款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资金池不承担已纳入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且合作银行应将已补偿的资金归还资金池。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资金规模、合作周期、委托管理服务期等相关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合作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信贷投放。对于合作期内贷款金额相对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放大倍数达不到4倍(含)的,委员会有权终止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若合作期满不再合作,资金池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未到期贷款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二十七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本息余额按比例退还各出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期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每个合作期末经委员会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信贷业务规模未达到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2倍的,不计提管理费用;达到2倍(含)至4倍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2‰计提;达到4倍(含)至10倍(含)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3‰计提;达到10倍以上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5‰计提,受托管理机构每期管理费用达到200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20 -
近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齐了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规则,消除了省市县监管尺度差异,实现全省水利市场信用监管标准化;由“全覆盖检查”转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了守信企业制度性成本,倒逼行业形成诚信履约氛围,维护水利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率。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及《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实施时间较长,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上位政策及水利行业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市场主体界定范围偏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不细、失信分级标准缺失、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信用修复程序不规范、联合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精细化、规范化、全链条信用监管需要。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 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 水利部规章文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 3. 省级法规规范:《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4. 工作实际: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运行特点、监管实践、市场主体从业现状及日常信用管理工作经验。 三、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上位衔接。严格遵循国家、水利部及我省信用法规政策,保持制度口径一致、规则衔接顺畅。二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修复标准,全程规范透明,严控自由裁量。三是全域覆盖、全链管理。全覆盖各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贯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监督全流程。四是分级分类、奖惩适配。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三级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级激励与梯度惩戒。五是权益保障、审慎包容。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范信息公开边界,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总则体系,厘清适用范围与职责边界 更新政策法规依据,纳入近年国务院、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复文件;扩展适用环节,覆盖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全链条;重新划分8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新增信息化建设、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应等新业态主体;补充信用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强化保密和隐私保护;明确省水利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三方职责分工,压实市场主体信息真实、自主申报、守信履约主体责任。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规则 严格限定按国家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信息,严禁超范围采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重构信用信息分类,划分为基础登记、行政管理、运营、社会评价、其他五大类;新增失信信息三级分级标准,明确不同失信等级对应情形;完善信息归集四大来源,推进各级水利平台与信用中国(黑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 (三)建立信用信息认定与时效管理制度 细化良好行为认定情形,增加工程奖项、省部级表彰、履约守信、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内容;明确不良行为法定认定依据,规范认定标准;设立分类信息时效规则,基础信息长期有效,良好行为无明确期限按3年执行,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别设定差异化公示期限,公示期满自动终止公示。 (四)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管理 统一确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公开主渠道,同步推送信用中国;列明可公开信息内容清单,划定涉密、隐私信息保护红线;新增五类不予公开情形,兼顾信用公开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五)健全信用评价与等级管理制度 明确由省水利厅组织参与水利部年度信用评价;完善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守法经营、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信用承诺、过往信用记录等;设立AAA、AA、A、B、C三等五级信用等级并量化分值区间;实行一年一评、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公示有效期1年。 (六)细化守信激励与分级失信惩戒 明确A等级及无不良记录守信主体为激励对象,从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四个维度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级惩戒机制,按失信程度实施提醒告诫、重点监管、限制评优、公开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投标、联合惩戒等梯度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健全信用修复全流程制度 确立“谁认定、谁修复、谁公示”工作原则;明确信用修复四项准入条件和三类不予修复负面清单;规范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全流程,设定受理5个工作日、审核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准予修复的及时撤销公示、移出惩戒名单。 (八)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 构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市场主体自律管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明确市场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隐瞒信息的依法依规追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完善附则配套规定 明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相关活动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明确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设定施行日期,同步废止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拟向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合理建议后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2. 本细则实施后,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本标准,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 3. 细则各项分级标准、公示期限、办理时限、等级分值均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兼顾合法性、规范性和基层实操性。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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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8-02 -
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30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吉建规〔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与方式(一)实施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实施方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取“EPC总承包”方式实施,EPC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建设方案、采购设备、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业主自主选择信誉良好、质优价廉的EPC总承包商及电梯供应商,所选电梯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的电梯供应商入围产品标准。二、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通过业主自筹、国家政策性资金、省市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一)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的原则,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经业主表决同意,可按单元(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相应单元(栋)加装电梯;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的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加装电梯可以作为部分建设内容予以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争取中央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政策。(三)省市财政补助。省、市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具体的补助范围、额度等,将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并动态调整。(四)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工程代建、EPC总承包及运行维护服务。同时,开展本单位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和自有公房的加装电梯工作。(五)其他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免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业务的贷款支持;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支持;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迁移费。三、实施程序(一)提交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有1户申请,可启动本单元的加装电梯意愿征询。业主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或通过“吉事办”APP线上提交申请。单位自管公房、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二)动议表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核实结构安全、消防通道预留、地下管线分布等是否具备加装条件。具备加装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参与,组织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进行投票表决。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启动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业主同意。在充分协商、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后,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下书面确认并备份。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是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有企业等作为代理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授权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授权委托协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份。(三)检测鉴定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所在住宅单元房屋结构、消防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开展检测鉴定。(四)签订合同表决生效后,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与EPC总承包商、电梯供应商、监理单位、运维单位等分别签订合同。充分吸纳出资业主意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价款、质量保修等关键事项,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鼓励法律服务人员见证合同签订过程。(五)编制方案EPC总承包商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梯入户模式和设计、施工单位,包括资金概算、费用分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电梯运维方案,以及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后续运行收益使用方案等内容。(六)进行公示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将加装电梯建设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合同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小区公示栏、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本单元业主和加装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噪声等直接影响的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实名书面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阻挠合法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劝阻;劝阻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公示材料存档。(七)规划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应做到土地无异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新增部分不计入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勘察资料缺失的,应补充进行勘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及通风排烟,不得阻碍消防车道,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不得影响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涉及燃气、给排水、供电、供热及通信等管线改造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八)建设手续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加装电梯项目,在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及施工、监理、运维合同等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及通信等管线和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电力扩容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合规简化手续办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明确管护责任。(九)施工管理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管线改造会签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各管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到施工现场做好旁站。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选居民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消防查验和电梯专项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十一)登记备案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十二)运维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培育规模化专业运维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负责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并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倡电梯所有权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加装电梯的管理职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保单位,防止出现脱管。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十三)申请补助加装电梯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业主持公示凭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施工许可发证时间为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至市建委。2.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3.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出资业主、EPC总承包商、地方政府三方共管账户。四、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委争取中央政策性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做好电力扩容、供电线路迁移和过程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接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等实施细则,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资金使用等工作。市规资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调度,制定政策、编制工作指导手册,组织、指导全市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城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土建施工质量监管等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依规依约履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既有住宅是否为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本部门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后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见证相应协议签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争议等。市城管局:负责监管施工期间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噪音扰民等问题。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阻碍依法施工的行为等工作。市政数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省政数局优化建设手续审批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指导居民依据住房产权关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工作。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对居民加装电梯给予低息、免抵押等专项贷款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相关业务信贷支持等工作。民政、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管线单位:负责对涉及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迁改的加装电梯项目,鼓励减免或成本价收取迁改费用、优化迁改流程,并做好迁改和维护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加装电梯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管线迁改,做好共管账户建立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城区除外)、质量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力量,做好群众动员、意愿征询、异议调解等工作。五、保障措施市、区两级定期调度、督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激励。市财政将市级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宣传加装电梯政策、申请流程、典型案例,营造“邻里互助、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20 -
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珲住建发〔2026〕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4日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三、适用范围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七、信用信息公开(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八、评价结果实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十、奖惩机制(一)列入“红名单”激励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二)列入“黑名单”惩戒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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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六、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8-02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二、职能分工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三、修复条件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自本省招投标交易评价系统首次扣分之日起计算;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限制投标行为之日起计算;如因“信用中国”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而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惩戒的,其公示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短为1年)。(二)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三)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1. 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2. 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四、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应依据失信行为类型,分别在“信用中国”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修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修复申请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主体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信用中国”平台完成修复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2.守信承诺类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内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严重不良行为关联有“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特定失信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列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申请修复时,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或移出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五、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守信承诺类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复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诉,信用主体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平台办理。六、相关要求(一)信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对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失信记录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平、高效开展,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信用主体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流程。(三)严禁信用修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5月17日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30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强化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一是上位法更新。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系列新规,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原《办法》依据、条款需同步衔接更新。 二是监管要求升级。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总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协同推进许可便利化与监管规范化。 三是强化信用约束。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事前强调信用承诺,事后一旦发现失信行为将取消便利化审批资格,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与动态管理。 四是有效期届满延续。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节省企业办事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广泛好评。原《办法》有效期到2026年6月30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继续实施。 二、什么是“先证后核”?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上位依据,对标最新规章 新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为上位法规依据,保持制度合法性与时效性。 (二)完善适用情形,扩展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覆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两类业态主体,统一适用。 二是完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的适用情形: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 三是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是将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门店的,纳入适用范围(需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进一步扩大受益企业范围,支持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三)强化总部责任,新增刚性管理要求 将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纳入评审要求,进一步强化总部管理。 一是审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 二是审查企业总部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 三是要求企业总部提交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四是要求企业总部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强化信用惩戒,健全闭环动态管理 严格证后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先证后核”评审资格取消情形,完善失信退出机制。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连锁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是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再符合《办法》适用情形; 二是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是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是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规范条文结构,同步修订相关文书表单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30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省外政策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