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六、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专栏
    2026-08-02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二、职能分工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三、修复条件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自本省招投标交易评价系统首次扣分之日起计算;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自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限制投标行为之日起计算;如因“信用中国”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而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惩戒的,其公示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短为1年)。(二)已纠正引发信用惩戒的具体失信行为。(三)已完全履行因该失信行为所承担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责任;如该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主体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具备履约或履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1. 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等欺诈行为的;2. 距离上一次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完成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修复的其他情形。四、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应依据失信行为类型,分别在“信用中国”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修复,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修复申请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主体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信用中国”平台完成修复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2.守信承诺类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1.提交申请信用主体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①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②信用承诺书;③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内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严重不良行为关联有“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特定失信行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被列入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申请修复时,应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或移出名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将申请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交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修复决定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作出准予修复决定,通过平台信息通知申请人,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说明理由。修复完成后,本省信用评价系统将在其后的最新一期信用评价中,不再归集、采用该条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对于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修复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五、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对守信承诺类或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修复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信用主体对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申诉,信用主体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平台办理。六、相关要求(一)信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对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撤销修复决定,恢复原失信记录公示,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平、高效开展,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信用主体依法依规申请信用修复,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办理流程。(三)严禁信用修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5月17日

    专栏
    2026-07-30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强化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一是上位法更新。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系列新规,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原《办法》依据、条款需同步衔接更新。  二是监管要求升级。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总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协同推进许可便利化与监管规范化。  三是强化信用约束。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事前强调信用承诺,事后一旦发现失信行为将取消便利化审批资格,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与动态管理。  四是有效期届满延续。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节省企业办事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广泛好评。原《办法》有效期到2026年6月30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继续实施。  二、什么是“先证后核”?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上位依据,对标最新规章  新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为上位法规依据,保持制度合法性与时效性。  (二)完善适用情形,扩展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覆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两类业态主体,统一适用。  二是完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的适用情形: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  三是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四是将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门店的,纳入适用范围(需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进一步扩大受益企业范围,支持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三)强化总部责任,新增刚性管理要求  将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纳入评审要求,进一步强化总部管理。  一是审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  二是审查企业总部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  三是要求企业总部提交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四是要求企业总部规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强化信用惩戒,健全闭环动态管理  严格证后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先证后核”评审资格取消情形,完善失信退出机制。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连锁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是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再符合《办法》适用情形;  二是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是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是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规范条文结构,同步修订相关文书表单

    专栏
    2026-07-30
  •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  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  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  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  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  (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  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  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  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2026-07-20
  • 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法规科、行业科)  二、夯实信用管理数据基础  (三)精准高效归集信用数据。持续深化“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严格把控数据报送时效,确保“双公示”信息合规率、及时率稳定保持100%,坚决杜绝迟报、漏报、错报问题。规范开展问题数据核查、整改与补报,全面提升信用数据质量。(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规范运维信用信息平台。严格遵循“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上报管理,提高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范落实个人信息脱敏处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三、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五)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度融合,在公路建设养护、道路客货运输、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水上交通等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守信激励措施。深化车辆维修、驾培等方面信用场景化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六)规范信用承诺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领域应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档案。推进大件“信用批”举措落地。继续在交通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七)精准开展信用评价认定。高质量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履约考核,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领域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2025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八)健全奖惩约束联动机制。落实《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三年工作方案(2025-2027)》要求,扎实推进公共交通等领域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实效。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成效反馈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信用保障。(责任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九)优化信用修复帮扶服务。根据上级规定,规范落实行业失信信息分类、公示和修复工作,持续做优“信用管家”品牌服务,主动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指导与帮扶,引导经营主体纠错守信、重塑信用。(责任部门:执法大队,局法规科)  四、深化跨区域信用协同监管  (十)构建南京都市圈信用监管格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推进网约车负面行为清单监管互认、货运联合治超等失信约束应用。(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行业科,执法大队)  (十一)深入推进“苏锡常通泰”信用交通一体化联动发展机制。配合上级制定五市信用一体化建设任务清单。重点推进信用结果在日常监管环节的应用,完善信用重点监管名录库,在常州市局领导下探索推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许可信用试点、出租车驾驶员跨市执业绿色通道等创新举措。(责任部门:运输中心,港航中心,执法大队,局法规科、行业科)  五、加强行业诚信氛围营造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带动社会诚信。(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法规科、组织科,局属各相关单位)  (十三)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组织“诚信春运”“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信用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凝聚行业守信共识、营造良好风尚。(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专栏
    2026-07-13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83070091)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pdf

    专栏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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