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经发〔20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6年4月24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增强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着力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持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运行规范高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一)完善家庭农场分类培育机制。鼓励各地健全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引导有意愿的小农户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家庭农场分类指导服务。引导家庭农场结合经营能力、土地条件、产业特点和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按照农户自愿、应纳尽纳、动态调整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鼓励家庭农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完善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引导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及时做好资料核实和赋码工作。鼓励家庭农场依托“一码通”向消费者展示家庭农场及产品信息。探索建立“一码通”信息推送机制,帮助家庭农场精准对接产业链上下游经营主体、金融保险机构等。拓展“一码通”应用场景,集成服务资源,为家庭农场提供寄递物流、气象预警、产品追溯等便利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信息化记账,提高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章程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依法建立成员账户。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开展农民合作社“多报合一”工作,指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在符合条件后及时申请移出。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前辅导工作。推动健全畅通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市场退出。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开展经常性警示提醒。鼓励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探索建立信用记录。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党组织,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党建。研究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  (四)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发挥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贴近小农户优势,就近开展服务;发挥农垦、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优势和农业服务公司技术装备优势,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功能,促进小农户与服务主体便利高效对接。巩固扩大粮油作物产中环节服务规模,推动向产前和产后环节延伸,向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领域拓展。指导各地主要通过改扩建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区域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补齐经营性服务短板弱项,优化经营性服务资源配置。注重发挥农技推广机构支撑作用,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  (五)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服务和抗风险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作用。引导涉农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构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监测监管、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等功能。以接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粮油类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重点,开展单产水平、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信息监测。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上传作业服务数据,探索叠加农户承包地块信息,为精准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供支撑。  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  (七)增强生产经营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技推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技小院对接,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等应用示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参与共建区域品牌,创建自有品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烘干晾晒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绿色生产、质量分级、包装贮运等相关标准要求,强化全程质量控制,推动标准化生产。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鼓励就地加工、就近配送。  (八)强化要素投入保障。利用现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范围,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根据需要开展农业设施、畜禽活体等抵押融资。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担保服务。  (九)加强人才队伍支撑。依托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加强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技能培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农业经理人职业赛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提升计划,依托辅导员名录库强化动态管理,健全任前和在岗培训制度。  四、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  (十)多渠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吸纳就业、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完善盈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成员出资等因素,依法按章程规定向成员返还(分配)盈余。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引入小农户。持续开展“农垦社会化服务+地方”行动。  (十一)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研究建立联农带农监测调查机制。鼓励地方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财政、投资、金融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明确需带动的农户数量、增收目标等。加强政策实施成效跟踪和结果运用,对带动农户数量多、增收效果好的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十二)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提单产服务带农户专项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集成应用粮油作物单产提升技术和模式,鼓励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应用关键技术和增产模式。开展应对农业气象灾害指导服务,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灾害监测和防御技术指导等信息,助力粮油生产减损增收。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跟踪调度,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总结,做好经验做法梳理和宣传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的支持,用好相关支农政策资金项目,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专栏
    2026-05-11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  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  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  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  (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  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  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  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  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  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  (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
    2026-05-0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优化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信息填报义务;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并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八、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项目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
    2026-04-20
  • 税总纳服发〔202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规范数据范围。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深化“银税互动”数据应用,依据“业务必要”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银税互动”数据范围。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相关创新举措应同步向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二)优化信贷服务。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完善信贷模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要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定期检视反欺诈、风险评价、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等模型,及时优化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强化运行监测。银行要加强“银税互动”贷款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和联合处置。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税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银税互动”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涉税数据应用指导,跟踪分析效果,推动更好服务企业。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严格企业授权管理。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各自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授权时限提供数据信息。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时,银行应充分告知其“银税互动”的服务内容、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税务部门、银行运用技术手段和智能工具提升授权效率,改进企业办理体验。企业完成授权后,税务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完成数据交换。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和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金融数据管理要求,落实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按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严格限定“银税互动”交互信息的查阅人员范围,定期对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及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源出入库管理和信息归档、备案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税互动”数据安全保密情况纳入银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银行开展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项目,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  (一)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拓展税费服务触角,将税费服务功能投放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共同构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跨部门一站式自助服务。  (二)优化银税数据比对。银行要加强向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贷款类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保向两部门报送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发现银行报送的风险分类数据存在风险时要主动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  (三)加强税务数据在企业划型中的应用。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为企业划型工作的支持,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企业所属行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划型要素。银行要用好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要素信息,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银税协同联动。各地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合力,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开展风险评估、推动合作创新,并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实际效果,营造诚信纳税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27日

    专栏
    2026-04-13
  •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但应将其名单与本地区评价结果一并向社会公示,并标注“2025年度未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1.部署准备阶段(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贵州)系统配置,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与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示等工作。  3.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梳理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技术保障:试点工作统一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内容  (一)评价规则  1.评价标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见附件1)  2.信息来源。建立“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归集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评价周期(2025年度)内产生的监管与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准确、全面。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4)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等级划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等级的负面事项。评价等级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分值(N)分别为:A级:N≥80;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评价程序  1.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实施信用评价。具体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具体评价,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复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复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1)机构申报自评:各试点地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根据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部门评价:各试点县(区)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3)省市复核: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州)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复核、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所辖试点地区已完成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评价机构总量的20%。市(州)财政部门于6月3日前完成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8日前完成复核。  (4)结果公示: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评价机关应于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评价等级等内容。对拟评定为C级、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信用修复程序。  2.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试点评价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3.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异议申诉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评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经核查确属评价有误的,应予以及时更正;核查后认定原结果无误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依据。  (2)信用修复机制。为鼓励和引导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本次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前,主动整改相关扣分项所涉问题,并向评价机关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经核实后,相关指标可不予扣分。此机制旨在为机构提供及时纠错、提升信用等级的途径,不影响已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独立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结果应用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机构给予激励,可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对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在整改到位前审慎考虑其参与行业评优。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推动结果跨部门共享。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记录全面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推动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履职中查询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3.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领域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实试点工作,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动态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请各试点地区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         3.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2、3.docx

    专栏
    2026-04-07
  •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农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工程建设实际,有必要制定《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种植业工程、畜牧(兽医)工程、渔业(渔港)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农业生态工程等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各类主体依法履约、诚信经营,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提升农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必要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  为此,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同时,参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规、科学合理。  三、制定过程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列入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制定原则、时间安排和规范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组织相关处室和业务骨干,深入调研我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现状,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结合行业特点,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规则,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合理可行,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座谈会研讨等方式,向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市场主体及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查和印发工作。  四、主要内容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评价主体和责任、信用信息公开、项目履约评价、信用评价和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评价原则。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规范信用信息分类与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履约业绩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项目履约评价信息三类。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定义、采集主体、审核流程及归集责任。履约业绩信息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优良行为由市场主体申请,省级审核;项目履约评价由招标人实施,“一项目一评价”,逐级汇总至省级。  (三)建立项目履约评价指标体系。办法聚焦项目实施全流程,从人员和资源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配合与协调等六个方面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类型主体,以及农田工程等特殊领域,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定量计分。  (四)实行定期评价与结果应用。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年1月、7月集中开展一次评价。评价采用评分制,基于近三年(初期按实际开展年度)的履约业绩、优良行为和项目履约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评价结果将推送至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依法依规应用在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评优评先等环节。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场主体,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省级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统一公布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公开期限。建立了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同时,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解读人:洪彬  咨询电话:0731-85812458  文件材料: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6〕13号)

    专栏
    2026-03-30
  • 共:13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