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商务部负责)  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  (六)探索有关权益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  (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商务部负责)  (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价格监管。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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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2
  •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督促本辖区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场地、教练员、教学车辆、安全管理等;  (二)经营规范:备案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练场地管理、安全教育、数据异常率、服务公示、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承诺兑现、工作落实等;  (三)服务质量:安全教学、服务设施、培训考核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本校培训率、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培训创新、规模化经营、教练团队稳定性等。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岗前教育和再教育、遵纪守法等;  (二)服务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安全教学、数据异常率等;  (三)教学能力:教学学时、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等。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  第九条 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或者公布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举报和信访信息;  (三)天津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五)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9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10分。  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分数排名前15%(含)内;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分,且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  2.未达到AA级和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  2.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3.上传的计时培训数据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1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6.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第十二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10%(含)内;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70%(含)内;  2.未达到AA级和A级的评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的评级条件;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2.私自拆装计时培训终端,或者组织参与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的;  3.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累计5人次及以上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考核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辖区内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其中市内六区的初步结果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最终结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它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四章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服务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  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排行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津道运规〔2023〕1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市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2.天津市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附件:天津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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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30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贵阳贵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要求,设立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委托并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委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资金规模3.15亿元。按年度由市、区共同筹措,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额度,各区(县、市、开发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额度,至总规模止。贵安新区以实际参与时间为限,参照区(县、市、开发区)确定出资额度和风险补偿比例。对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按市区两级出资比例予以分担。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制定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操作规程、风险补偿审核操作规程;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查验合作银行出现风险预警的资金池业务;  (五)负责向委员会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并实时报告资金池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配合委员会委托的技术提供方完成资金池业务线上平台建设;  (七)负责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宣传;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申报对象为依法登记、正常经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申报对象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用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信用贷款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信用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或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池合作银行需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办法,在本市具有服务能力,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2.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设置为其主推贷款产品之一,专门设立贷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按程序申请资金池业务准入;  2.负责在贵阳贵安辖内下属网点开展对资金池合作业务的宣传;  3.负责申报对象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4.负责申报对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5.负责申报对象贷款损失的追偿。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申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申报。合作银行负责信用贷款审核及发放,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申报对象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第十三条  资金池业务可根据开展情况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申报对象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按有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为加快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在不突破资金池对申报对象原风险分担上限,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可由合作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展期及延期方式继续支持该申报对象。同一申报对象在合作银行同时存在其他表内外授信情况的,合作银行压缩其授信规模时应首先压缩资金池业务规模。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七条  信用贷款本息逾期30日起或合作银行宣布信用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合作银行应于150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合作银行以资金池为增信要素开发的信贷产品,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原则上各按50%的比例对贷款本金损失进行风险分担补偿;其余合作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0%。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保障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当补偿资金达到当期合作补偿金规模50%时,受托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合作银行新申报的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条  当出现申报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企业终结的形态,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法院依法宣告申报对象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合作银行对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核销后,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报备。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员会意见划拨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利息滚存使用,利息可用于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资金池运营成本支出、开展财政贴息等创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通过资金池资金利息支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及申报对象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申报对象经营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到期恶意不还款申报对象,取消其继续申报资金池合作信用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严禁合作银行将自身已存在的不良贷款客户转换成资金池申报对象。若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资金池准入或损失补偿资料,出现违规发放贷款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资金池不承担已纳入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且合作银行应将已补偿的资金归还资金池。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资金规模、合作周期、委托管理服务期等相关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合作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信贷投放。对于合作期内贷款金额相对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放大倍数达不到4倍(含)的,委员会有权终止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若合作期满不再合作,资金池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未到期贷款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二十七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本息余额按比例退还各出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期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每个合作期末经委员会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信贷业务规模未达到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2倍的,不计提管理费用;达到2倍(含)至4倍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2‰计提;达到4倍(含)至10倍(含)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3‰计提;达到10倍以上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5‰计提,受托管理机构每期管理费用达到200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专栏
    2026-07-20
  • 近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齐了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规则,消除了省市县监管尺度差异,实现全省水利市场信用监管标准化;由“全覆盖检查”转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了守信企业制度性成本,倒逼行业形成诚信履约氛围,维护水利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效率。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及《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实施时间较长,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行上位政策及水利行业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市场主体界定范围偏窄、信用信息归集分类不细、失信分级标准缺失、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信用修复程序不规范、联合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难以满足精细化、规范化、全链条信用监管需要。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 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 水利部规章文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5〕192号)。  3. 省级法规规范:《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4. 工作实际: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运行特点、监管实践、市场主体从业现状及日常信用管理工作经验。  三、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上位衔接。严格遵循国家、水利部及我省信用法规政策,保持制度口径一致、规则衔接顺畅。二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修复标准,全程规范透明,严控自由裁量。三是全域覆盖、全链管理。全覆盖各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贯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监督全流程。四是分级分类、奖惩适配。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三级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级激励与梯度惩戒。五是权益保障、审慎包容。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范信息公开边界,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总则体系,厘清适用范围与职责边界  更新政策法规依据,纳入近年国务院、水利部最新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复文件;扩展适用环节,覆盖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共享、公开、评价、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全链条;重新划分8类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新增信息化建设、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应等新业态主体;补充信用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强化保密和隐私保护;明确省水利厅、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三方职责分工,压实市场主体信息真实、自主申报、守信履约主体责任。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规则  严格限定按国家及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信息,严禁超范围采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重构信用信息分类,划分为基础登记、行政管理、运营、社会评价、其他五大类;新增失信信息三级分级标准,明确不同失信等级对应情形;完善信息归集四大来源,推进各级水利平台与信用中国(黑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  (三)建立信用信息认定与时效管理制度  细化良好行为认定情形,增加工程奖项、省部级表彰、履约守信、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内容;明确不良行为法定认定依据,规范认定标准;设立分类信息时效规则,基础信息长期有效,良好行为无明确期限按3年执行,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别设定差异化公示期限,公示期满自动终止公示。  (四)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管理  统一确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公开主渠道,同步推送信用中国;列明可公开信息内容清单,划定涉密、隐私信息保护红线;新增五类不予公开情形,兼顾信用公开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五)健全信用评价与等级管理制度  明确由省水利厅组织参与水利部年度信用评价;完善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守法经营、履约能力、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信用承诺、过往信用记录等;设立AAA、AA、A、B、C三等五级信用等级并量化分值区间;实行一年一评、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公示有效期1年。  (六)细化守信激励与分级失信惩戒  明确A等级及无不良记录守信主体为激励对象,从行政许可、监管检查、招标投标、市场服务四个维度制定具体激励措施;建立轻微、一般、严重失信分级惩戒机制,按失信程度实施提醒告诫、重点监管、限制评优、公开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投标、联合惩戒等梯度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健全信用修复全流程制度  确立“谁认定、谁修复、谁公示”工作原则;明确信用修复四项准入条件和三类不予修复负面清单;规范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全流程,设定受理5个工作日、审核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准予修复的及时撤销公示、移出惩戒名单。  (八)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  构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市场主体自律管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位一体监督体系;明确市场主体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隐瞒信息的依法依规追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完善附则配套规定  明确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相关活动信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明确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设定施行日期,同步废止原《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拟向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合理建议后修改完善,按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2. 本细则实施后,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本标准,实现全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  3. 细则各项分级标准、公示期限、办理时限、等级分值均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兼顾合法性、规范性和基层实操性。

    专栏
    2026-07-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  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  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  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  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附件:海船开航“一件事”具体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专栏
    2026-07-07
  •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 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  2. 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  4. 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  (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  (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  1. 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  (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  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  1. 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2. 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  3.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  4.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  四、评价流程及方法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  (一)启动评价  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1. 评价组组建要求  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 开展评价  (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  (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结果异议处理  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不出自原评价组。  (三)确认结果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评价方法  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  五、评价等级分类  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  1. 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  2. 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  3. 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4. 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不得评为A级。  六、评价结果应用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  (1)A级:以自我管理、诚信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情况外,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  (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每年度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因计量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不合格市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动其退出市场,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  2. 集贸市场主办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优秀案例。  七、纪律要求  (一)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  (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派、搭车收费。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假借诚信计量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表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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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5
  • 共:13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