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根本准则,也是乡村文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的坚实根基。为持续深化镇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群众诚信意识与信用素养,着力营造人人重诚信、事事守信用、处处讲文明的良好乡村风尚,近日,临江市苇沙河镇在沿街商户、村民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进乡村”主题宣传活动,将诚信理念精准传递到千家万户。此次宣传活动以广大村民为核心受众,通过开展诚信知识宣传,引导村民深入了解征信、重视征信,同时倡导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践行诚信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镇域诚信氛围。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发放信用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深入村民家中开展全覆盖、精准化诚信宣传,累计发放宣传单60余份。宣传内容紧密结合乡村生产生活实际,聚焦村民日常关切热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日常征信等实用知识。针对老年村民群体,工作人员放缓讲解语速,采取一对一耐心答疑解惑,并以讲故事的形式深入浅出阐释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将抽象的信用知识转化为具象易懂的生活常识,切实让村民听得懂、记得牢、用得上,推动诚信理念深度融入村民日常生活。下一步,临江市苇沙河镇将持续把诚信建设作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治理提质的重要抓手,常态化开展多样化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村民诚信自律意识,持续厚植全域诚信氛围,让诚实守信成为苇沙河镇靓丽的精神文明名片。

    专栏
    2026-05-11
  • 关于印发《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联〔2026〕3号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2026年1月28日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老年人需求,充分结合吉林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强化标准在品牌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品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形成良性发展生态。自202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企业,争取在“十五五”末期评选认定总数达到100家。通过持续选树、重点培育和精准赋能,结合“吉致吉品”区域品牌矩阵建设,形成“领军型-成长型-特色型”品牌梯度培育和结构优化的发展体系,显著提升吉林省银发经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二、重点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吉林省银发经济发展指导目录(2025—2026年版)》及国家、省相关规划,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品牌选树活动。(一)涉老服务类1.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护理等);2.老年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中医养老、安宁疗护等);3.老年文旅与体育服务(旅居康养、老年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4.养老科技与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平台、智能产品应用、远程照护等);5.养老金融服务(老年金融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6.老年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老年大学、技能培训、老年人才开发等);7.其他生活性服务(适老化改造、老年餐饮、法律援助等)。(二)涉老制造类1.老年用品制造(康复辅具、护理用品、服装服饰、日用电器等);2.老年食品与保健品制造;3.老年药品与医疗器械制造;4.智慧养老设备制造;5.养老设施建设与部品部件制造。三、申报主体与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属于上述重点领域,且实际运营满2年(含)以上,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二)基本要求1.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2.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3.基础扎实。拥有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能力。4.标准引领。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标准”)或团体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方面有突出亮点。5.品牌意识。拥有自主品牌或合法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建设规划。四、评选标准与品牌类型评选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 (一)通用指标(60分)1.规范管理与质量安全(20分):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有效,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客户满意度高;2.市场表现与品牌影响(15分):市场份额、营收增长、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等;3.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15分):研发投入、技术专利、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可持续性发展规划等;4.社会责任与行业贡献(10分):吸纳老年就业、参与公益、诚信纳税、带动产业链发展等。(二)分类指标(40分)1.领军型品牌(侧重规模与引领):评估全国或全省市场网络布局、行业标准参与度、产业链整合能力、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等。2.成长型品牌(侧重创新与潜力):评估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竞争力、商业模式创新性、营收与利润增长率等。3.特色型品牌(侧重品质与服务):评估服务独特性与专业性、用户口碑与复购率、区域渗透深度、精细化运营水平等。(三)加分项与一票否决1.加分项(最高5分):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吉致吉品”认证和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导或参与研制省级以上标准和拥有发明专利等。2.一票否决:发现申报材料严重造假、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五、工作流程与时间节点选树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筹备启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发布年度选树活动通知;2.通过官网、媒体、协会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3.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调组织选树活动。(二)申报与推荐(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申报表》(含纸质版与电子版);2.市县推荐: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州)民政局;3.市级复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对县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筛选,确定本市(州)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三)省级评审(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1.合规性审查: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基本条件;2.专家评审: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合规审查的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入选品牌名单及分类建议;3.综合审议: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专家评审、抽查结果,结合年度培育导向,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入选名单;4.直通评审:“吉致吉品”认证单位经核实后可直接通过评审;5.抽查: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每年5月)1.社会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2.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五)确认发布(每年6月底前)对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处理完毕的品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确认并公布年度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名单。帮助入选单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入选单位参加博览会等商务对接活动。六、动态管理与赋能(一)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已入选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不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资格。(二)落实政策赋能增效协调相关部门对入选单位开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为入选单位发展赋能增效。(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建立品牌培育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暂未入选但具备一定潜力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鼓励并指导其提升运营水平,进行再次申报。

    专栏
    2026-05-06
  • 关于发布《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长科发〔2026〕15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转化和产业化,依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启动实施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现将《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26年4月7日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产业化,根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现启动开展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成立企业形式,对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春落地产业化。二、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条件(1)申报项目产业方向须符合长春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2)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来源须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3)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特点:先进性强,须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熟度高,能够直接产业化落地;重大性强,项目成果(产品)能够突破“卡脖子”、市场前景及预期效益好。2.项目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成立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如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成立的企业,科研团队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是指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到申报本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受理之日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如项目申报时,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还未成立企业,在项目确定立项、签订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前,科研团队须成立企业,且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2)申报企业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意愿、有能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3)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4)申报企业应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3.项目负责人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核心成员(包括不限于企业法人、股东、技术负责人等),并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计划项目。4.联合申报项目的条件联合申报的项目,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明确任务分工、资金投入、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等。5.项目考核指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内,企业利用本项目相关技术或成果形成的或衍生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含)。三、有关要求1.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种子基金对项目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3年。2.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理论研究和单纯技术研发项目。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做如下限定:(1)项目(含子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2)有在研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4.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近3年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与所申报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5.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在项目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批准材料。6.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要求涉及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须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委托协议、发票及转账记录。四、支持方式采取“基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针对单个项目,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种子基金投资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财政拨款额度不超过基金投资额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采取“前补助”方式,种子基金投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4.项目负责人学历或职称复印件等材料;5.如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证明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材料。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计算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7.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实缴证明;8.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10.设备购置费相关佐证材料。如询价单、设备采购清单等;11.如申报时企业已成立,需提供单位参保证明和税收完税证明;申报时未成立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应承诺在项目立项前补交社保和税收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六、申报流程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1.项目申报。注册并登录“科创一网通”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至项目推荐部门。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全年滚动实施的方式,申报系统常年开放,申报单位可随时填报、项目推荐部门随时推荐,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集中受理、组织评审论证。2.项目推荐。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高校院所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3.受理审查。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受理审查。4.报送纸件。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项目单位下载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盖章后,报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并会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591-2室。七、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书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里程碑节点指标、绩效(验收)指标等应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列入实施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二)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Changchun>”。(三)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报人,不能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受理后),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财政资助登记”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每件专利只能声明一项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四)项目申报受理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等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六)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七)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按照《“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八)答辩要求项目申报人需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须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专栏
    2026-04-28
  • 为加快推进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深化公共服务同城化,近日,“政务通办促融合 服务共享惠民生”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召开。长春联合吉林、四平、辽源四市,在民政、人社、社保、公积金等领域推出一系列跨域通办举措,让都市圈群众办事少跑腿、民生福祉更可及。  民政服务率先破局,兜底保障与便民服务同步升级。四市实现低保申请协同核查、残疾人补贴全域受理、临时救助就近快办,困难群众跨城求助无需折返。婚姻登记全面通办,新人可在圈内任意登记处领证,长春朝阳国贸喜事城、二道中东瑞家等新场景同步开放,配套婚庆优惠惠及四市新人。高龄津贴线上线下可办,敬老餐厅面向圈内老人开放,旅居养老联盟整合 30 家机构,让老年人享同城颐养便利。  人社领域构建四大联盟,就业创业与人才协同双向发力。19 项高频业务实现四地通办,群众跑动次数减少75%,办事时限压缩50%。就业创业服务联盟整合4.4万条岗位信息,四城联动招聘同步发力,500个创客空间、80个共享工位面向圈内创业者免租开放。人才服务联盟开放404家实训见习基地,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推动师资、课程、实训平台全域共享,为都市圈产业发展注入人才动能。  社保服务持续扩围,通办事项从4项增至12项。单位及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申领等首批业务已落地,累计办理超8300件。年内将新增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通过“吉事办”与线下窗口双渠道,实现“线上随时办、线下就近办”,彻底解决参保人员“多地跑”难题。  公积金服务一体化提速,安居保障更有力度。15项业务实现跨域通办,账户转移接续“零等待”,跨市提取“就近办”,异地贷款 “申贷同权”,圈内缴存人在四市购房享同等贷款政策,已发放异地贷款近千笔、金额超3亿元。异地贷款“冲还贷”业务将于今年试运行,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还款压力。  下一步,长春将持续深化与吉林、四平、辽源的协同联动,不断拓展通办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让都市圈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群众,打造区域民生服务一体化样板。

    专栏
    2026-04-20
  • 近日,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对辖区内主流外卖平台及自建平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副县长李恩华、县市监局局长王继盛带队深入一线督导,先后前往各平台本地运营中心,实地查看平台运营管理现状,并要求平台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商户准入审核关口,确保线上线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次专项检查运用“线上数据监测+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实现全流程、无死角排查。执法人员紧盯三大顽疾,实行精准整治:严抓平台审核责任,重点排查平台资质审核不严、商家证照信息公示不全或不实、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严查后厨规范经营,深入检查入网餐饮单位在加工制作流程、后厨环境卫生、食材储存与加工过程管控等方面的违规隐患;严管从业人员健康,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以及健康状况日常管理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部分外卖平台存在商家证照信息更新滞后、公示要素缺失等问题,少数入网餐饮单位存在后厨功能分区不规范、食材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针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督促相关平台及经营者立即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延边晨报全媒体记者 王宇

    专栏
    2026-04-13
  • (2026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3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推动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调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六)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教育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观念,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指导未成年人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给予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并建立信息档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对未履行监护、照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开展日常照料、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引导等关爱服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和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产品创作。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教辅读物的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发现中小学教材、教辅读物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教育等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中小学教材、教辅读物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完善未成年人心理问题预警、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有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报告,应当及时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干预、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报告。  未成年人发现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报告,也可以本人向上述单位报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接到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协调处置或者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协调处置,处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引导和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公益服务等有益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居家、出行和户外活动的安全,及时排除可能引发触电、溺水、烧伤、烫伤、跌落、中毒、交通事故、动物伤害等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委托照护应当充分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并充分考虑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法治教育,培育学生法治观念。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学校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推动家校、家园协作,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并及时沟通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广泛普及未成年人健康知识,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体检,发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采取健康保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发生传染性、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救治,采取必要隔离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疾控、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每餐食品的温度、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留样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校长、园长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每学期听取师生、家长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养成良好习惯,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管理的场所、方式、责任人。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完善发现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流程,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行为进行评估,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学校应当关注因身体、家庭或者学习等方面可能存在特殊情况的未成年学生;对出现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发现存在欺凌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报告的学生予以保护。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与互救的方法;并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当考虑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三)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化学品及其他物品。  前款规定涉及的相关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旅馆、宾馆、酒店、民宿、洗浴中心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发现有下列可疑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可能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况的;  (四)其他可疑情形。  第三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并查验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招募,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或者招募。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教育,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第一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在入职查询中获知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谨慎管理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分层分类的保障制度,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等,提升困境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有效维护其生存、发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支持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对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流动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未成年人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实施相应医疗救助政策,并纳入政府教育资助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加强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恐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让行、限速标志和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上学、放学等未成年人横过道路集中的时段安排专人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询问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并及时提供帮助。  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主管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人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调查评估、法律援助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确保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保密,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成年人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应当对被封存的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优先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强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未成年人、学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生欺凌的含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第十一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栏
    2026-04-07
  • 共:2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