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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破解“重招标、轻履约”难题,安徽省郎溪县公管局通过规范公示内容、严格公示流程、强化动态监管等举措,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全面公开合同关键信息,筑牢规范履约第一道防线。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对25日内未签订合同、28日内未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通过见证系统启动预警处理,及时督促业主单位完成合同签订与信息公开,以透明化赋能履约保障。2025年以来,全县已有75个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合同公开,公开内容涵盖合同关键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担保形式及违约处置办法,让各方主体履约责任清晰可溯,既增强了中标人的履约敬畏心,也为招标人规范管理、监管部门精准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  动态更新履约监管情况,推动全程规范可控。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行季度常态化机制,县公管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标后联合检查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2025年以来,已累计检查项目62个,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提示函18份,通过“穿透式”检查覆盖项目履约全过程。每季度同步公示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检查结果,明确检查重点方向,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全程可溯;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详细公开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复核结果,进一步压缩履约违规空间。  及时发布不良行为信息,强化诚信约束效力。严格界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全面梳理标后履约中存在的挂靠转包、进度滞后、虚假整改等违规情形,确保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2025年以来,县公管局共核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及以上)18个,其中发现2个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已取消涉事企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记不良行为信用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10家中标企业存在考勤不达时序、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已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并依法处理,以刚性约束筑牢市场诚信根基。

    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2026-03-30
  • 据多家媒体报道,2026年央视“3·15”晚会以“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为主题,聚焦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再次剑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乱象。  每年的“3·15”晚会都备受民众期待。今年有一个呼声特别响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止于“3·15”,更要365天。确实,一台晚会能够揭露的问题始终是有限的。“功夫在诗外”,更多的工作要做在晚会之外,不能只是严在某一天某一阶段,让违法商家生出“过了‘3·15’再说”的侥幸心理。要通过铁腕治理,让天下无不诚信之商家。“3·15”前偃旗息鼓,“3·15”后死灰复燃,这样打击违法经营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不过,“3·15”晚会虽无法“一会定乾坤”,但同样有其存在的价值,揭露问题的根本目的是营造更好的生态,让消费者敢于消费、积极消费。“3·15”晚会通过一系列问题的集中揭露,引起民众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各个领域相关问题的关注,并借助舆论的力量,让很多得不到重视、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得到重视,得以解决。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警醒,以实际案例现身说法,促使其端正态度,令其对经营中存在的不合规的现象和行为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更让一些违法经营者畏之如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  就当下而言,诚信经营任重道远。有雷要及时排雷,不能等暴雷了再心生悔意。亡羊补牢固然未晚,但能够防患未然则是更好。对此,要完善法律法规,畅通投诉渠道,当消费者遇到产品问题可以找到地方反馈,也能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处理。  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应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对于任何产品的宣传,要有正确的判断,还要货比三家。不要被虚假广告迷了眼,更不要病急乱投医。最重要的是,商家要承担“良心商家”的角色。如果每位商家都能够诚信经营,专注于通过工艺的改进而不是靠投机取巧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所有的产品都经得起“问”,经得起“查”,那么终有一天“3·15”也会成为过去式。

    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2026-03-23
  •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对“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输氧”“供血”;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失信惩戒分级分类……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这些“关键词”受到社会关注。  面对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诉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促推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刘贵祥说,2025年,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机制创新,多措并举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管理水平  “2025年,人民法院不断巩固深化独具中国特色的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财产查控变现模式、失信惩戒机制、执行管理系统等。”采访中,刘贵祥从制度供给角度,介绍了切实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管理水平的相关举措。  刘贵祥说,人民法院不断规范执行行为,主动接受监督,完善执行权运行约束监督机制,着力祛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切实落实公正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执行。以依法推动交叉执行为牵引,着力消除地方保护、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攻坚重大疑难复杂的“骨头案”。  “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立审执协调机制,并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刘贵祥说,人民法院不断向内“挖掘潜能”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  2025年,最高法在以往出台立审执协调运行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既强化审执分离,发挥好立审执各环节的独立功能,又注重各环节相互衔接,有效形成合力。  在立案调解环节,人民法院在坚持有案必立的基础上,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鼓励、引导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实质化解纠纷。加强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引导并规范诉前诉中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树牢裁判“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理念,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裁判文书主文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执行争议。建立“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等。  在执行环节,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推动关联案件检索,统筹关联诉讼与执行和解、统筹“三角债”的一体解决。创建“执行建议”制度,从执行看审判,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刘贵祥说,通过一系列措施,2025年,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达到61.01%,同比增长2.7%;执行到位金额约2.2万亿元,连续3年超过2万亿元;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连续3年均每年增长近8%。  精准实施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信用惩戒不是目的,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才是根本。”刘贵祥说,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失信惩戒精准化与信用修复常态化,既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得到应有惩处,又让诚实而不幸的“失能”被执行人有机会及时回归市场。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的信心和决心不动摇,将持续保持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各类失信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拒执行为。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分级分类失信惩戒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精准,信用修复机制更加畅通——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严格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禁将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失信惩戒措施,提升精准性,把惩戒措施聚焦到严重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上。  对一时困难但有意愿、有潜力偿债的债务人,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或者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帮助债务人脱困重生。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债务人,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失信信息被删除后,被执行人请求法院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消除负面影响。  刘贵祥说,纳入失信名单必然会限制高消费,但限制高消费并不一定就是具有失信行为。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因高消费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偿债能力。被执行人未偿还债务,却进行必要生产、生活之外的高消费,当然是不应被允许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也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  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面对的是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僵尸企业”,它们既挤占司法资源,更浪费市场资源。这类案件也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刘贵祥说,对这类“僵尸企业”,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终本的企业,人民法院应优先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财产再次全面检索调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释放被查封冻结的要素资源。  司法审判数据显示,两年多来,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移送破产案件4万余件,1万余家“僵尸企业”实现出清。  “执行与破产具有天然的制度关联,都是债权实现的法定程序,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刘贵祥说,对于一些仍在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执行法官应主动甄别被执行企业挽救价值,强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单个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其核心资产,导致其丧失重整挽救的可能。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刘贵祥说,下一步,最高法要尽快推动出台执破衔接指导意见,释放执行和破产两项制度的叠加效能,推动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2026-03-16
  • 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石,更是构建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必须常抓不懈的基础性工作。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这既是对过往实践的肯定,更是对未来路径的指引。  从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脉络看,信用体系建设已从单一的“信息采集”逐步演变为涉及供需两端、线上线下的系统工程。然而,要真正优化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环境,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信息归集,更要从信用体系建设延伸到县域金融生态的完善,实现从“推力”到“内驱力”、从“碎片化”到“系统化”的深层转变。  信用体系建设为什么在城市比在农村更容易推进?这本质上是需求侧属性的差异。城市人口接触金融服务的频次远高于农村,而信用本身的形成直接关联于“交易”——交易频次越高,主体对信用的认知越明确。事实上,过去多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以“推力”为主,需求主体的“内驱力”相对不足。  这种供需错配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尽管“整村授信”等模式广泛推广,农户信用意识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大量“征信白户”。记者在基层采访中发现,部分大银行将普惠业务下沉到乡镇后,仍有相当比例的客户是首次进入征信系统,这说明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尚待进一步打通。  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上虽不遗余力,但同质化问题突出。“整村授信”被广泛运用,但信贷产品的匹配度——包括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信息不对称依然是核心瓶颈。即使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信息的“活性”也远远不够。归集的数据如不能实时跟踪、高频更新,用于信贷决策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本身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一个曾经“信用良好”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一直保持信用不出问题;而信用记录出现问题的农户,经过一段时间还清欠款后,信用能否得到“修复”也需要制度化的安排。这就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动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这指向了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然而,数据归集只是基础,如何让数据“活化”、如何实现从数据到有效信息的转化,才是真正的难点所在。  从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政府主导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三大难点亟待突破。  难点一:如何实现“总对总”共享的深层价值。金融机构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合作,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数据交互层面。政务数据大多偏重统计数据,难以做到实时更新,而真正有价值的是那些围绕经营主体生产生活轨迹的“活数据”——无论源于生产加工环节,还是流通消费环节。这就需要平台方与机构方在数据体系建设上达成共识,平台方要充分理解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原则,机构方要能够针对性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通过不断融合与迭代,真正体现“总对总”的共享价值。浙江农信系统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其主动与省级相关部门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借助自身数字化平台,推动全省农信系统行社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数据协同,寻找更多服务场景。  难点二:多维数据如何向有效信息转化。仅有大量数据远远不够,需要通过不同产业类别的特征识别,构建有针对性的指标体系。建模与迭代需要真实的应用场景,更需要数据的自我更新和“生长”功能。一个好的公共服务平台一定是“用出来的”——没有使用、没有交易,平台就没有生命力。要实现这一转化,不仅要在平台建设和运维上下功夫,还要建立各方参与的激励机制,让相关参与方有充分的动机融入其中。  难点三:平台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要以平台使用者为核心,“横向”与丰富场景融合,“纵向”突破重点领域的融资难题。例如,对于农业养殖主体,其关注的是饲料、药剂、交易价格;对于放贷机构,其关注的是活体状态和养殖周期。通过智能化手段获取活化数据,整合上下游交易信息,提供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数据,才能让金融服务更具场景优势。只有供需双方的使用黏性逐步增强,平台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为了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县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离不开金融的深度支撑。  从信贷决策的角度看,传统服务方式与数据判断处于两端。针对普惠客群提供信贷服务的难点,仍在于前期获取相关主体真实有效的数据。小银行积累了大量线下经验,数字化改革也在提升信贷决策的精准度,但两个问题仍困扰着普惠业务的深化:一是如何动态把握承贷主体的情况变化,二是普惠业务的绩效评估与可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普惠业务成本相对较高,在当前县域金融竞争激烈、有效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下,绩效评价成为难点,这直接影响到县域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要从“深化普惠”入手,而“深化普惠”的核心是提升金融机构的内在能力——如果机构自身能力不够,就会出现“有心无力”的状况。  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首次被提出是在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新型农村信用体系一定是基于数字化平台之上的,离不开数字技术及大数据的加持。从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来看,各试验区都在致力于开展基于数字化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将“金融类信息”和“非金融类信息”做了更多有效融合。不仅是传统的金融供给方所需信息,还将更多场景打通,把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多方面数据纳入进来,从更多维度评估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新型农村信用体系的作用价值也更多元化,已不只是为了信贷服务,其越来越成为一种公共产品,为乡村治理、产业促进提供支持。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更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同。传统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多是单向的,而新型体系要求政府部门更多支持、专业技术主体参与、多方面数据整合打通,升级为一项系统性、技术性、共享性要求更高的工作。  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要注重“面”的覆盖,也要做好“点”的创新。更需要的是,从需求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让信用意识和行为“入心入脑”。  从多年实践看,农村人群的信用意识已有显著提升。以村级为单位推进“整村授信”,农户对信用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即使出现贷款违约,部分原因可能是缺乏偿还能力,而非主观恶意。基于此,涉农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续贷政策帮助部分主体渡过难关。就这一点,202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  同时,要引导需求主体建立“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经营理念。在贷款可获得性提升的同时,要让需求主体建立理性借贷的意识——多少钱需要自己准备、多少钱可以从银行借贷、需要借多长时间、每月能否正常归还利息、最终能否按期还本付息——这是建立信用意识的过程,也是“内驱力”释放的过程。  从信用体系建设到县域生态完善,是一条从技术到制度、从供给到需求、从金融到社会的演进路径。只有构建起健康、可持续的县域金融生态,农村普惠金融才能得到进一步深化,进而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持久动力。

    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