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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7部门发布修订后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一是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在准入环节,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在禁入环节,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和专业组织责任。二是强化医药代表全链条管理要求,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章节,分别从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此外还明确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共22项禁止行为清单。三是分别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工作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新增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此外,要求依法公开违法的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社会监督。四是对医药代表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多部门通过持有人内部管理,多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如违法行为公示、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各部门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招采信用评价风险警示、违法行为归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多维度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在公告的管理办法中,国家药监局尤其强调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多项禁止行为等。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文件另行制定。
专栏2026-05-11 -
深化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数据联通共享,近年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不断加快。个人从出生、上学到退休、养老,法人办事从企业开办、准营到纳税、注销,一件件关乎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在数智服务赋能下变得更加“好办”“易办”。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联通下,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加速形成。截至目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实现超过510余万项服务事项的高效办理,平台注册人数约达10.92亿。打破“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数据“多跑路”助力群众“少跑腿”。随着“高效办成一件事”年度重点事项清单的持续发布,以“一件事”为牵引,集约高效的数据共享交互渠道更加完善。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助力快速核实、获取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体验。在河北邯郸,和AI客服“邯小金”唠着嗑,就能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边聊边办”;在江苏昆山,扫一扫“数字政务门牌”二维码,即可获取100多项高频事项的网办攻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激活更多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应用场景,有效推动政务服务向“智办”跃迁。“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共享利用”“安全稳妥有序推进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十五五”规划纲要围绕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作出一系列部署。“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政府部门能更及时、精准、全面地发现群众和企业需求,疏通政务服务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推动服务由‘被动响应’向‘未诉先办、主动治理’转变,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黄璜说。
专栏2026-05-06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专栏2026-04-28 -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日前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真实性和风险充分识别的管理力度,严防大股东通过各种形式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各种形式掩盖风险和损失;严禁曲解企业会计准则设计实施复杂交易调节利润、虚假转让资产、规避监管要求;严禁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企业的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严禁财务造假、粉饰包装、突击业绩等行为。《通知》明确,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通知》表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通知》提出,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真实、完整、准确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专栏2026-04-20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26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围绕中小企业在落实政策、引育人才、投融资、技术创新、数智化转型、管理提升、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出务实服务举措,助力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升级。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用好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作用,线上线下结合推动惠企政策宣贯解读、精准推送与智能匹配。深化“春雨润苗”行动,推动各项税费政策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实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快企业数智化转型。面向中小企业分类梯次开展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重点场景、系统化集成等数字化改造,围绕重点行业数智化转型场景图谱,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与解决方案。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组织大企业围绕场景验证、技术攻关、产品采购等“发榜”,中小企业“揭榜”,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企业投资融资。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开展产融对接,深入实施“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加强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引导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用好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和融资增信,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助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专项行动,举办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和“优企进校? 招才引智”专项行动,全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800人左右。推广中小企业质量诊断、管理诊断、合规管理、可持续发展等自测工具,提升企业管理意识和能力。
专栏2026-04-13 -
近年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勇于创新探索,在反映行业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建言献策、参与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一些未经登记、打着行业协会等旗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侵蚀社会组织公信力。2025年以来,民政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级民政部门零容忍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处置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有效防范化解了潜在的风险隐患,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了民政力量。现选取地方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8起假冒行业协会等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同时,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典型案例一:“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案“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为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制定有组织章程,搭建了直属部门、二级单位等组织架构,设有副会长单位、副秘书长等职务,对外公布了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面向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发展会员,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二:“中国低空经济联盟”案“中国低空经济联盟”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为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设有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以及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职务,以“中国低空经济联盟”名义多次举办项目论证会、对接会、主题沙龙、论坛年会等活动,扰乱了行业管理秩序。2025年8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低空经济联盟”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三:“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国际商务工作委员会”案“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国际商务工作委员会”未经依法设立,擅自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未经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同意,冒用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依托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悬挂“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国际商务工作委员会”标牌标识及张贴机构简介等进行虚假宣传,开展商业合作骗取利益,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8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依法对“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国际商务工作委员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四:“中华志愿者协会永康乡村振兴惠民服务站”案“中华志愿者协会永康乡村振兴惠民服务站”未经依法设立,擅自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未经中华志愿者协会(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同意,冒用中华志愿者协会地方代表机构的名义,打着支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旗号开展虚假宣讲活动,并以“缴纳99元享受助学、助老等项目服务”为诱饵,欺骗部分学生家长、老年人交钱入会,侵害了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7月,浙江省永康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华志愿者协会永康乡村振兴惠民服务站”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五:“中国顶级烹饪大师匠传委员会”案“中国顶级烹饪大师匠传委员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组织原为某全国性社会组织下设的分支机构,2022年7月某全国性社会组织召开会议,决定终止该委员会。此后,该组织变换名称,以“中国顶级烹饪大师匠传委员会”名义继续对外活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在办公地点悬挂刻有其名称的牌匾,并通过联合有关单位开展烹饪技艺培训等收取费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6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依法对“中国顶级烹饪大师匠传委员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六:“山东省老酒收藏协会”案“山东省老酒收藏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为省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社会团体特征搭建了内部组织架构,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在办公地点悬挂刻有其名称的牌匾,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老酒收藏”和“名酒鉴定”等活动,扰乱了行业管理秩序。2025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依法对“山东省老酒收藏协会”予以取缔。典型案例七:“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无人机协会”案“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无人机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为区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设有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职务,举行了成立大会,面向无人机领域企业、专家、从业人员等发展会员,先后开展了行业峰会、专家主旨演讲、圆桌对话等活动,并面向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机构、人员开展投资对接、合作洽谈等,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责令“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无人机协会”予以解散。典型案例八:“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案“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该非法社会组织对外宣称是某行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制定有组织章程,设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下设“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培训基地”等机构,多次以“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名义举办书法展、书法征稿等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2025年1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责令“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予以解散。
专栏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