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7部门发布修订后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一是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在准入环节,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在禁入环节,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和专业组织责任。二是强化医药代表全链条管理要求,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章节,分别从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此外还明确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共22项禁止行为清单。三是分别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工作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新增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此外,要求依法公开违法的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社会监督。四是对医药代表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多部门通过持有人内部管理,多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如违法行为公示、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各部门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招采信用评价风险警示、违法行为归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多维度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在公告的管理办法中,国家药监局尤其强调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多项禁止行为等。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文件另行制定。

    专栏
    2026-05-11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全省旅游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维护节日旅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五一”假期临近,旅游消费进入旺季。此次发布的告诫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旅游景区、餐饮住宿、交通客运、旅游购物等环节的经营行为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告诫书要求,各旅游相关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以显著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做到标识醒目、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直播间等对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向导游以及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暗中提供不当利益,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针对景区收费,告诫书明确要求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对特殊人群的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或者捆绑销售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在餐饮住宿领域,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模糊标示价格,不得使用“阴阳菜单”、低标高结,不得对饭店、厨师所获称号、荣誉、奖项、排名以及所用食材原产地、等级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房价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在房价中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不得在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价。同时,告诫书对交通出行和公用服务价格作出规范。客运、轨道、公交、巡游出租车等票价、计价收费不得假借成本增加、节日等理由擅自上浮,或者强制收取保险等费用。执行政府定价的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要严格执行有关用电价格及服务费规定。告诫书强调,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价格和竞争行为。“五一”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发生消费纠纷,请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专栏
    2026-05-06
  •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始终是当事人关注的核心。好心无偿载人出行,出了事故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能否成为侵权人减轻赔偿的理由?临时帮工过程中遭遇事故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多重法律关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这份判决,清晰厘清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为广大群众奉上一份实用的法律“避坑指南”。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采用软绳牵引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电瓶故障)行驶。行驶途中,被牵引的电动三轮车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轮车上无偿搭乘的唐某身受重伤。经专业鉴定,唐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唐某将孙某、赵某、王某及涉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8万余元。经朝阳人民法庭审理查明,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唐某无责任。庭审中,赵某、王某虽对该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方违法行为——赵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王某准驾不符且违规载客,最终确定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王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针对案件审理中的三大争议焦点,法庭逐一作出明确认定:好意同乘,依法减轻赔偿责任:王某系无偿搭乘唐某,庭审中唐某亦同意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庭酌情确定减轻王某50%的赔偿责任。特殊体质,并非侵权减责理由:保险公司就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主要作用”。法庭指出,虽然唐某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但其自身体质因素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不能因其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存在参与度,就让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予减轻。帮工行为,指挥者承担替代责任:庭审中赵某主张其系孙某雇员,孙某对此予以否认,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明确显示,赵某驾驶案涉电动三轮车系受孙某指派,且该车辆由孙某管理。法庭认为,无论赵某与孙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临时帮工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赵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均应由孙某承担。综合各项事实与法律规定,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某389242.48元,孙某赔偿37175.82元,王某赔偿17227.91元。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充分说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并非简单的“谁撞谁赔”,而是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判断。唯有准确厘清好意同乘、特殊体质、帮工责任等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严格依法裁判,才能让每一次事故处理结果都经得起检验。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参与各方应自觉知法守法、明晰自身权责,共同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让司法力量为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专栏
    2026-04-28
  • 2026年蛟河市政数局按照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将明察暗访工作作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题化、常态化营商环境明察暗访工作。  蛟河市政数局由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专班,围绕涉企服务乱象方面、服务态度和业务能力方面、窗口设置和自助服务方面、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方面等4个专题,以及开展问需于企活动,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明察暗访工作方案》,确保达到以查促治、以查促改、以查促建的效果。一季度共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明察暗访6次,其中对供电、供水、燃气、供热、网视等服务机构进行明察暗访1次,对市本级政务大厅、全市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公安局下辖派出所办事窗口等场所进行明察暗访5次。同时扎实开展涉企服务乱象问题线索排查收集工作,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相结合的方式,主动上门问需、靠前服务,积极收集企业诉求,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截至一季度末累计走访及线上对接企业31家,覆盖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领域。  下一步,蛟河市政数局将大力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坚决向损害经营主体利益的行为、事件“亮剑”,推动监督长出牙齿、制度带上刚性,促使政务服务质效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建设持续优化,让企业和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专栏
    2026-04-20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15年以来,两部门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依法合规共享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帮助银行精准为守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诚信纳税。截至2025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通过“银税互动”机制为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4517.72万笔、贷款金额15.7万亿元。今年,两部门在巩固既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机制举措,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提质增效。——完善银税合作方式。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原则,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建立省对省合作机制,并以试点方式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同时,有序推进数据直连链路升级改造,保障信息安全高效流转,提升合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化银税数据应用。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进一步化解银税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银行持续优化信贷服务,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同时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遵循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着力防范风险隐患。——推动合作走深走实。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将税费服务功能延伸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加强银税数据协同与应用,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支持银行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两部门将持续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银税互动”机制持续深化发展、规范运行,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将纳税信用更好转化为“金融活水”,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切实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4-13
  • 全州各族朋友们:值此缅怀先祖、亲友团聚之际,不法分子却借机设局,利用人民群众重亲情、崇孝道的心理,披着民俗祈福、孝老投资的外衣,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侵蚀群众辛苦积蓄。延边州财政局提醒全州各族群众,清明祭祖勿忘防范非法集资,守护好家庭财产,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主要有三类套路需警惕:①借祭祖祈福、孝老养老设套,谎称投资“祈福理财”“养老项目”可为先人积福、为长辈赚养老钱,承诺高额保本收益,利用孝亲心理博取信任。②借本土民俗产业忽悠,打着特色食品、民俗文旅、生态墓园等项目旗号,以“低投高收”拉拢群众,实则无合法资质与实体运营。③借亲友相传拉人头,趁清明家族团聚之机,通过熟人推荐诱导投资,利用亲情情面让人放松警惕,尤其针对老年群体,以免费祭祀用品、陪同祭扫为诱饵,骗取养老积蓄。这些骗局核心都是“高额回报、零风险”的虚假承诺,与各族朋友清明节俭向善、重情轻利的民俗理念完全相悖。请牢记这几点防非守则:①坚守厚养薄葬、俭朴祭扫初心,摒弃“投资祈福”的虚妄念头,真正的孝道是生前悉心照料长辈,真正的缅怀是传承优良家风。②认准正规金融渠道,投资前核实机构资质,拒绝无牌照、无实体、口头承诺高息的项目,资金往来走正规银行。③警惕亲友推荐,不碍于情面盲目跟风,遇可疑投资多与家人商量、多向社区或金融部门咨询。④重点守护家中老人,晚辈清明团圆时多讲解诈骗套路,提醒老人不贪小利、不向陌生账户转账。若发现以清明祭扫、民俗、养老尽孝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延边州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电话2859665,共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让我们在传承清明传统民俗的同时,时刻绷紧反诈弦,远离高利诱惑,守护家庭安稳,共度一个平安祥和的清明节,让淳朴家风与幸福生活代代相传。

    专栏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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